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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发布时间: [2017-11-24-10:34:24]    浏览量:250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