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538-8413871,8269711
地 址: 泰安市长城路11号
电 话: 0538-8492199
电 话: 0538-8269711
传 真: 0538-8413871
邮 箱: dyjds777@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节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