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鉴定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 [2017-9-19-9:36:39] 浏览量:7035次
痕迹鉴定工作规定
一、 痕迹司法鉴定人员应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接受并按时完成本中心受理的痕迹鉴定委托而指派的鉴定任务。
二、 鉴定人员在接受任务后,应认真研究分析案情,针对委托项目制定鉴定方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并对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三、 鉴定人员在勘验工作中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利用科学手段及方法,做到及时、全面、客观、缜密。
四、 鉴定人员应根据案情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痕迹勘验的重点,做好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保全、提取和测量工作。
五、 司法鉴定人员应严格依照有关及时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避免造成鉴定材料的损毁和遗失。
六、 司法鉴定人员应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七、 对于需要到现场进行痕迹物证固定、保全、提取和测量工作的鉴定,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参与,对于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由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八、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或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