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
发布时间: [2009-12-3-17:8:41] 浏览量:7442次
[问题提示]在民事赔偿、保险理赔、职业损害等事件中,需要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本例被鉴定人患有慢性格林巴利综合症,要求对自己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时应结合已往病情,根据现有检查资料,结合疾病常识和相应的鉴定标准,作出适当的鉴定结论。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某女
委托鉴定事项:劳动能力鉴定
受理日期:2009.8.2
鉴定材料:1、委托书;2、住院病历。
鉴定日期:2009.8.31
鉴定地点:鉴定室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母亲
被鉴定人:某女,27岁,无业,山东省某市人。
二、检案摘要
1、申请书载:自2006年10月发病,经临床诊断慢性格林巴利综合症,目前下肢无力,走路跌倒,手拿筷子掉落,走路左右摇晃。要求作劳动能力鉴定。
2、据提供病历材料:
(1)2008.3.1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肌电图检查报告单(号20286):神经源性损害。胃镜检查(号208017):慢性浅表性胃炎。
(2)2008.3.21,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病历(号461792)记载情况:17个月前(2006年10月)无明显诱因感右上肢、右手麻木、笨拙,梳头、系扣、持筷不灵活,15个月前症状加重,出现右下肢肌力弱、麻木、上楼费力,走平路时感右足底疼、踩地不实,有踩棉花感,走路向右侧倾倒。一年前进展至四肢麻木,左下肢亦无力,上楼需扶梯,蹲下站起困难,走路时感左右摇晃、不稳,踩地不实,夜间更明显,10个月前症状加重至不能独自站立、行走,需扶物或别人搀扶,否则欲跌倒。即到山东省立医院查头MRI示:小脑萎缩(轻度)。宣武医院以“亚急性联合变性”收入院。发病来有时有饮水呛咳,出汗多,无吞咽困难等。神经系统查体共济运动能力差,Rhmberg征(+),四肢远端套样针刺觉减退,锁骨以下音叉振动觉消失,四肢关节位置觉减退。诊断:周围性神经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周围神经病)。更正诊断:感觉性周围神经病。
(3)2009.3.20,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体感诱发电位检查(09-0070):左上肢、右下肢皮层波未引出明显波形;左下肢皮层波未引出明显波形,脊髓波波形分化可,峰潜伏期正常范围;右下肢峰潜伏期略微延长。
三、检验过程
按照《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SJB-C-1-2003)对被鉴定人某女进行检验。
被鉴定人青年女性,两人架入检验室,发育正常,全身肌肉消瘦。自述:“走路时需支撑力,需扶墙或推小车,手持物易脱落”。检查见:四肢肌力左侧3级,右侧3+级。四肢远端套样针刺觉减退,锁骨以下音叉振动觉消失,四肢关节位置觉减退。膝反射及跟腱反射消失。
四、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材料,结合检验所见,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患有慢性格林-巴利综合征,以感觉性周围神经病变为主,病程历经二年半余,目前查体仍四肢肌力减退,肌力3级,不能正常站立、行走,手持物易脱落,感觉减退,腱反射消失,感觉、运动功能存在严重障碍。根据目前情况,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4.1.1(2)之规定,被鉴定人目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现患有慢性格林巴利综合症,目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六、案例分析点评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综合评定。本例鉴定系应民事赔偿要求由被鉴定人个人委托所作出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均有从事司法鉴定的资质,鉴定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本例被鉴定人患有慢性格林-巴利综合征,发病距鉴定时已2年零8个月。慢性格林巴利综合征,又称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髓鞘是神经周围的绝缘物质,能够促进神经冲动的传导),是周围神经的慢性复发性疾病。本病的发病率低,病因尚不完全清楚,与病毒感染或自身免疫等因素有关,隐袭起病,多无前驱因素,进展数月至数年,病理上炎症反应不明显,脱髓鞘与髓鞘再生可同时并存,雪旺细胞再生,出现“洋葱头样”改变。神经传导速度、远端潜伏期、F波潜伏期等异常均较急性格林巴利综合征严重,病程不同时间的病理检查显示脱髓鞘及继发性轴索损害的程度不同。常见对称分布的肢体远端及近端无力,自远端向近端发展,腱反射减弱或消失。患者躯干肌、呼吸肌及脑神经很少受累,偶见复视、构音障碍、吞咽困难等症状,大多数患者同时存在运动与感觉障碍,可有痛觉过敏、深感觉障碍及感觉性共济失调,大多数患者肌肉萎缩较轻,少数病例可有霍纳征、原发性震颤、尿失禁和阳痿。本病系慢性进行性或慢性复发性病程,激素治疗较肯定,很少会完全恢复,多数会留下不同程度的神经系统后遗症。
本例患者目前仍处于病情进展期,不排除其经治疗或疾病自然转归后有所恢复,劳动能力有所恢复改善。对其劳动能力鉴定不可能拖延至不确定的可能恢复期后,根据现有情况作出鉴定,是客观的和科学的。